重磅!科创板实施意见出炉:尚未盈利或累计亏损企业也可上市

   1月31日消息,艾媒网获悉,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同一时间,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下称《交易特别规定》)等6项配套业务规则。至此,科创板的整个规则体系搭建完毕,正式落地指日可待。

  那么,新设的科创板有哪些整体部署、重点环节以及关键制度,又有何亮点?艾媒网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整理,并提炼出了以下一系列关键点:

  1. 科创板定位更明确

  根据《实施意见》,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 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宽容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3. 确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交易特别规定》指出,个人投资者投资科创板股票,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4. 分工明确,稳步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实施意见》明确,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监证会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 6 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5. 发行条件要公司持续经营3年

  《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2年内无重大变化;并且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6.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条件与5套市值指标

  《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此外,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5套市值指标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7. 已上市公司可通过分拆业务在科创板上市

  《注册管理办法》指出,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8. 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交易特别规定》规定,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放宽至20%。

  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9. 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方式、数量和比例,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10. 限制单笔申报数量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1. 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交易特别规定》指出,投资者除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以外,还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盘中连续交易的有效补充,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

  12. 退市标准严格

  程序方面,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

  13. 从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14. 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在配套改革措施方面,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监证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