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求解:何以安全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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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济转型升级需求,愈多企业开始“走出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分别有29.5%、19.9%的大型企业已实施出海或有出海计划;在已实施出海布局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的占比分别为39.4%、17.5%和13.6%;从布局趋势上看,大型企业综合实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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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能大幅提升其他要素的生产效率,快速释放数据红利,为数字经济培育新的增长点。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逐步成长为一国重要的战略性资产。

近日,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时代数据创新发展与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京召开。

强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有专家在分享时表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重要数据识别规则不清晰、是否需要申报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因此,亟需进一步完善我国数据跨境管理体系,使其朝着更清晰、更规范、更可落地的方向发展

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

数据在流动中产生价值。《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北京理工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洪延青教授归纳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的主要风险,一是不同数据持有方的数据保护能力不一致,二是数据流出前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三是境内监管机构无法对境外主体实施管辖,四是个人数据主体在数据出境后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欧盟以充分性认定机制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准,数据在经欧盟认定的白名单国家可以无障碍流动;美国看似对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秉持自由态度,但其在2018年出台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为美国对他国数据实施长臂管辖提供了法律基础。日前,美国也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放弃了其长期以来的数字贸易要求,包括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要求,以便给国会留出更多空间监管大型科技公司

具体到中国,继“三法一条例”(分别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针对重要数据和大量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及针对小规模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也相继出台,标志着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今年6月,数据跨境流动迎来重要进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签署公告中提到,各方将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规则,这是跨境数据流动先试先行的地方性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安全部副部长邢潇解读表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安全,而非阻碍发展。”邢潇进一步指出,《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重点在于强调我国数据出境事前监管机制适用的数据类型,即仅管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其余一般性的业务数据可自由出境,明确表示支持 “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这四类活动。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识别,一直以来都是数据安全和流动的重要议题。《征求意见稿》对于重要数据的识别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明确重要数据识别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路径,无需企业自行识别和报备其重要数据目录,而是由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公开发布,未被告知或公开发布认定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无需申报数据安全评估,这一点在《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早有提及。”邢潇说道。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信息主体为了自身权益,主动发起个人信息跨境的行为,无需再经过我国数据出境机制的事前监管程序。

此外,邢潇强调数据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充满挑战性的工作,国家网信办落实法律有关数据出境的制度安排,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思路,加快建立我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推进新型跨境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不断凸显,成为最具时代特征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爆发增长、海量集聚蕴藏了巨大的价值,为智能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跨境贸易场景对于数据流动有着更加迫切的需求。北京市商务局商务信息化处处长周涛指出,以跨境货运贸易为例,数据要素要发挥作用,实际上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一是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既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也关乎国家安全;其二是系统间的互操作性,现有各类系统或平台之间往往不能很方便地互联互通,互操作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其三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局部性和碎片化,现有的数字化工作更多的是在推进某一环节或某一单据的数字化。但个别环节或个别单证的电子化反倒会让贸易参与各方的业务协作更加碎片化,增加操作的复杂度。 

其四,区块链底座不统一。国内外都在推进各类区块链平台的建设,由于技术规范差异较大,给区块链的数据共享、交互、安全带来了全新挑战,形成了区块链大孤岛。

其五,国内相关法律虽然已经认可了电子单证的效力,但关于电子可转让单证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和不明确之处,比如贸易环节参与各方实施电子提单还需要专门签订单独的协议。

 一段时间以来,为便利跨境交易,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9月,北京市商务局牵头起草《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均提及要通过绿色通道、一般数据清单等方式,促进外商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推进贸易数字化的最佳路径为:以可转让单证电子化为突破口,围绕贸易全链条的数字化,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分布式可信贸易协作网络,从而形成标准的、开放中立的数字化底座。” 周涛表示。

周涛分享了“信贸链”新型跨境贸易数字基础设施,“信贸链”由贸易科技联盟推出,以“长安链”区块链技术底座为基础,由联盟多个参与方共同开展“信贸链”可信贸易协作网络的标准制定、技术研究和产业示范,形成开放中立的分布式新型跨境贸易数字基础设施。

他指出,“信贸链”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统一底座。依托“信贸链”可以全面升级贸易协作模式,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基于web3.0模式的可信贸易协作网络,各机构连接到可信贸易协作网络进行可信身份确认,与合作伙伴实现端对端的自动化交易撮合与交易执行。“在这个网络中,交易是去中心化的、自组织的、各机构可在网络上创建协作圈形成自己的‘私链’,并拥有对自己交易行为与数据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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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济转型升级需求,愈多企业开始“走出去”,积极开拓海外市场。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分别有29.5%、19.9%的大型企业已实施出海或有出海计划;在已实施出海布局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的占比分别为39.4%、17.5%和13.6%;从布局趋势上看,大型企业综合实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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