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柜新规:快件入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解决终端配送仍有改进空间

  据艾媒网获悉,7月19日,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对外发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35条,明确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管理办法》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据了解,该办法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快件箱投递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此前关注度最高的快递入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此次在《管理办法》中被明确提出。第二十二条就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生鲜产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对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如果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实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管理办法》中对快递实名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例如第十八条就提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如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柜应可验收、可拒收

  《管理办法》中提出,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明确,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同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收寄操作应全程监控

  此次《管理办法》就对监控设备的安装进行了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同时还明确了如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以及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智能快递柜解决终端配送仍有改进空间

  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以及新零售、智能制造等领域对物流的更高要求,智慧物流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当前物流企业对智慧物流的需求主要包括物流数据、物流云、物流设备三大领域,2018年智慧物流市场规模超过4000亿元,预计到2025年,智慧物流市场规模将超过万亿。

  而智能快递箱作为智慧物流中的重要一环,在解决终端配送仍有改进空间。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3.2%的受访网民仍未接触过智能快递柜,19.6%的受访网民认为次日取件收费不够人性化,而18.4%的受访网民则认为智能快递柜非常方便。

 

  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智能快递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覆盖率不高,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但其在提高终端配送效率与节约人力方面有较大作用,有较好发展前景。

  而这次《管理办法》的提出,也是针对智能快递箱现存发展问题进行的新调整。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践中,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在此情况下,原有制度安排已不能满足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发展需求,有必要制定部门规章,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服务规则、把好安全底线,促进快递末端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