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猫眼:作为《后来的我们》发行、出品方,这波操作很正常

  4月28日上映首日,刘若英导演处女作《后来的我们》被曝在猫眼等购票平台出现大规模恶意刷票、退票行为。因退款的第三方渠道多为猫眼,所以人们不约而同地将矛头直指到票务平台猫眼身上。


  新京报文章底部网友评论截图

  这种怀疑并非空穴来风。猫眼作为线上票务渠道,同时作为该影片出品方、唯一发行方,属于利益相关。其既有足够的动机,也有足够的能量来操盘整起事件。

  一时间猫眼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根据艾媒大数据舆情管控系统,自 2018年04月27日 - 2018年05月03日 ,共监测到相关舆情信息 5503条。 舆论热度在2018年04月30日达到了热度峰值,整体网络舆论言值平均在16.6,最低8.39,相对略低。


  自4月28日起,事件开始发酵,于5月2日,其负面情感占比为34%,为一周内最高。


  这并非猫眼电影第一次处于舆论风口。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猫眼电影将于年内赴香港上市。对此,行业人士纷纷表示,猫眼电影在此时谋求上市绝非明智之举,流血破发几乎无可避免。且不谈其糟糕的财务状况,其引以为傲的商业模式,也遭受了颇多非议。其断臂式的疯狂吸纳流量却依旧没有走好。

  据知情人士透露,猫眼电影以流量做诱饵吸引片方合作,但是在宣发上却通常会采用“推一部压一部”的双重标准。即同档期的电影中,集中资源主推一部,对另一部一带而过。其结果便是,两部电影花了同样的推广费用却只有一部能获得应有的推广。

  上诉媒体称,猫眼电影从影片宣发,到战略布局都是“挂羊头卖狗肉”,背地里通过挤压片方和薅用户羊毛获利。而这种上下游通吃的做法,在行业中并不多见。但从表面上看,这是猫眼电影价值导向问题,但其实还是猫眼电影自身商业模式不成熟的结果。如果长此以往的话,猫眼电影必将失去各方的信任,而其上市前景如何,自是不问可知。

  而此次被指存刷退票行为,猫眼随即全盘否认了外界的猜疑。当日事件爆出后,猫眼迅速反应,于4月29日凌晨做出回应:为了保护用户、影城、片方的合法利益,猫眼平台将暂时关闭退票功能,并将协同主管部门做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随后,猫眼又迅速发出了第二份声明。声明中,其再度否认了外界对自己的指控,并将事件定性在了黄牛的“恶意刷票”行为上。并表示将“对刷票账号进行查封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但此说法并不立得住脚。自从票务平台APP在智能手机上逐步流行开来后,影院黄牛的生存空间已经遭到了极大压缩。不同于火车、飞机票和医院挂号,电影票并非刚需,加价空间也相当小。只有再碰到当年《阿凡达》一样的全民话题片时,黄牛们才会进场凑凑热闹。而反观《后来的我们》,虽然之前的票房预测达到了20亿,但离制造全民话题的程度还相当远。

  不过,影片《后来的我们》也有少量退票经过了淘票票和百度糯米渠道。对此,淘票票发布关于五一档期异常退退票情况的说明称,从退票率和改签率来看,《后来的我们》的售票数据的确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异常。如果在影片预售阶段,通过虚假购票来粉饰预售数据,欺骗影院达到提升排片目的,在排片占比冲高之后再大量退票,这已经不止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严重的涉嫌商业欺诈行为,应严厉追责。淘票票恳请相关部门尽快严查处理,淘票票愿意提供全力支持和最大协助。

  5月3日,猫眼娱乐在京召开记者发布会,对于媒体的疑问进行了回应。对于《后来的我们》的退票率,猫眼娱乐COO康利认为,“从2017 年1 月起,整个退票和改签的峰值图,在重要档期的首日,退票和改签比例很高是一个常态。《后来的我们》的退票率仅比今年春节档最高退票率的影片高0.6%,并不是这次突然发生了退票率的快速攀升。”

  康利还解释称,4 月28 日退票率很高,这是当天场次退票率的结果,但实际上用户的退票和改签行为是发生在之前的,并不是都发生在当晚。

  猫眼第二份声明中称54%为正常用户改签,康利表示,关于退票和改签是两种服务功能,有的影院具有改签功能,还有部分影城不提供改签服务,但提供退票服务,用户如果时间不允许,可以把原来买的票退掉,然后再在同一影院用同一账号同一手机号再下一单,所以在衡量改签时,可用账号和手机号作为唯一的身份标签来识别是不是进行了事实的改签。而这54%都是当日实际真实支付进场观影了的。

  有分析认为,购票平台不该参与发行,否则容易被指为“贼喊捉贼”。

  康利表示,《后来的我们》在整个宣传营销过程中,在各项营销指数上都是一骑绝尘的状态,预售开始的时候就是压倒性的优势。该影片首日票房是2.8 亿,怎么可能去做一个几百万(1300 万退票票房去掉54%的正常改签票房)量级的票房影响。

  康利还称,在美国是有一些法案规定制作和发行公司不能做院线,但是目前在中国的商业环境里确实还没有成熟有序到这种程度,整个中国的市场化比国外落后很多。大家各自利用自己能力的优势进行自主的合乎法律法规的业务发展属于正常行为。

  近年来,国内票务平台和互联网电影公司都热衷于宣发业务。网络平台做宣发的优点在于效率极高,并且因为有大数据加持,宣发费用的投入产出比也变得更好确认,因此受到了业内的广泛欢迎。尽管当时也有人提出过“运动员兼裁判”的担忧,但这种担忧在移动互联网的大势下显得无足轻重。

  《电影产业促进法》早有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浪潮大肆席卷而来,乱象频出,法律总显得有些跟不上时代。现在,就连究竟何谓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变得有些定义不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