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泽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3月2日消息,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监管公告称,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股份”)瑞泽股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因此对瑞泽股份、时任瑞泽股份董事长刘珍华、时任瑞泽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维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监管公开信息显示,瑞泽股份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担保未披露

  2014 年 9 月 19 日,烟台市芝罘区庄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禾小贷”)与刘珍华签订了编号为“2014 年借字0919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刘珍华向庄禾小贷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至 2014 年 10 月 20 日,月利率为 45%。为此借款事宜,庄禾小贷与烟台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有限”)、张维桐等人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 年保字 0919 号”的《保证合同》,瑞泽有限、张维桐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挂牌文件中披露。

  二、反担保事项未披露

  烟台融资担保与烟台鸿瑞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签订“烟担保信贷委字(2014)第 169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受托为烟台鸿瑞集团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 日期间发生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的担保。瑞泽有限、刘珍华、张维桐等人向烟台融资担保出具“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或“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为烟台鸿瑞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上述反担保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挂牌文件中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34 条、第 27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关联担保及反担保未披露行为,申请挂牌公司、时任瑞泽股份董事长刘珍华、时任瑞泽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维桐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瑞泽股份董事长刘珍华、时任瑞泽股份董事会秘书张维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同时提出警示,告诫瑞泽股份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会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