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怒告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取名“微信”,获赔 25 万元

  腾讯公司诉称,“微信”是其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推出,提供消息推送、公众号平台、朋友圈等服务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自推出之日便为海量用户选择和使用,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外,腾讯还是相关“微信及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中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微信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腾讯认为,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不仅仅将“微信”两字使用在其公司名称中,还将与“微信及图”基本一致的图案用于产品商标、广告宣传、招商、销售等用途,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资料显示,该公司是在2015年10月23日经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其经营范围是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作为被告,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享有企业名称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未侵犯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于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合肥市中院认为,在该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时,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已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联系,其“微信及图”的商标标识也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保健品公司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误导公众,构成对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的侵害。

  经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定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权,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