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艾媒网 598*68
 
2009年度中国移动互联网杰出成就奖获奖企业
中国最佳移动互联网企业奖: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社区奖:



中国移动互联网新闻最佳奖: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手游奖:


游戏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广告奖:
指点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文学奖: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IM奖:
无线IM门户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视频奖:
视频门户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搜索奖: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客户端奖: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平台奖::

中国移动互联网最佳B2C奖: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WAP
手机传播淫秽信息 两高明确量刑标准
出处:艾媒网 作者:南飞 点击量:312次 [2010-02-04 08:36:46]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重点内容

  一、 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接入、托管、存储、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规定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同犯处罚;

  三、规定了网站建立者、管理者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五、明确了单位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六、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五种情形;

  七、规定了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数量或者数额的计算、罚金刑的适用,以及“淫秽网站”的界定等相关问题。

 

 

 
用Google搜索本站: 


最新评论 最新评论,共( 0 )条
  评论人 评论内容 发表时间
点击添加表情:          
请您注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
引起的法律责任。
 

 
48小时点击排行榜
一周资讯点击排行
推荐使用Microsoft IE 浏览器
艾媒网 中国移动互联网资讯门户 艾媒市场咨询集团 全球领先的无线市场调研机构
Copyright ©2007-2009  艾媒网 www.iimed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经营许可证:粤ICP备07030985号